“法”真的不责众吗?真正的是这样吗

首先呢我们普及下法不责众的由来,“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
01什么叫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这一规定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02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从犯)
共同犯罪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刑法规定从犯从宽处罚(广义上的从宽处罚包括免除处罚),但主犯不从重处罚(刑法规定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或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为主犯是从犯从宽的基点。所以主犯严格来说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03主从犯的量刑区别
刑法规定从犯从宽处罚(广义上的从宽处罚包括免除处罚),但主犯不从重处罚(刑法规定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或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为主犯是从犯从宽的基点。所以主犯严格来说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量刑情节。
基于上述理由,无法争辩的主犯是可以为从犯或胁从犯承担罪责的。因为这种承担并不加重主犯的刑事处罚,但是却可以为其他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是很不符合规矩,但是又经常用的一种辩护方式,主要问题是想办法让主犯知道:主犯不从重处罚。
04小编感悟
我认为,之所以中国现在出现这么多群体性事件“法不责众”的现象,是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的。但是既然题主强调法的问题的,那我就从发的角度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部法律,如果想要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就一定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立法者用理想主义的观念制定法律,这样制定出来的法虽然虽然看起来很好,就像是描绘了一幅美好的画卷,好像一但实行起来问题就能根本性的解决了,但是真正在实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发挥正面的作用,有些甚至起到了反作用,这样的法就是恶法。
“法不责众”是表面的现象,是违法者的心理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在他们的心中地位低下,法的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因为所谓的首法在实际上并不是维护他们的权利的有效途径,至少不是最优途径。这反映了立法以及执法层面上的缺失。如果当法律真正能做到为大家普遍接受,符合大家的利益,同时又能贯彻执行,想必“法不责众”的事件会少很多。
一句话总结,之所以“法不责众”是因为法本身出了问题,立法者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而不是寄希望于民众接受法制熏陶后思想觉悟自觉就高大上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