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真的好吗?其实这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现在的社会都在追求快捷,高效,慢慢地离婚也变得越来越快,离婚率变得越来越高。
在离婚变成家常便饭的同时,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关系也变得跟从前不一样了。
以前离婚后夫妻双方几乎是敌人,恨不得老死不相往来;现在由于各种利益因素的纠葛,再加上心态和观念的改变,离婚后大家的关系相对和谐了很多。
有些人为了照顾小孩的方便,也为了掩人耳目,不想让父母知道,甚至开始了离婚不离家的生活。
离婚不离家,顾名思义是指两个人虽然离了婚,但是由于某些共同利益,两人还是住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这种离婚不离家的相处模式的确是一种非常好的生活方式,一方面解决了夫妻双方感情的不和,另一方面也让生活不至于太过于受影响,但是这种相处模式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好,会引火烧身,得不偿失。

一、离婚不离家会带来刑事法律风险
这种相处模式会带来重婚罪的风险。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共有三种构成类型,第一种为与一个人登记,又与另外人登记;第二种为与一个人登记,又与另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第三种为明知与有配偶的人进行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离婚不离家的人就容易触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重婚罪。
离婚的人往往以为自己自由了,可以在外面另找一半了。
于是,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去外面找一个人隐婚,但是由于这边为了共同养育孩子,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这种情形就构成了第二种类型的重婚罪。
而知道对方已结婚仍与之生活在一起,那么与之共同生活的人也会构成重婚罪,所以重婚罪不仅容易构成,还非常容易团灭。
除了重婚罪之外,还会有构成强奸罪,猥亵罪等一些有关性之类犯罪的风险。
以前是因为有婚姻法作为保障,这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的。
但是现在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特别是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如果在生活中像未离婚前那样不注意性关系,就很容易构成犯罪。

二、离婚不离家还有很多民事责任风险
离婚不离家除了存在刑事方面的风险,民事方面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
其中最大的民事责任风险是借贷的风险。
离婚之后,双方对外借贷的债务理应由各自的双方负责,属于双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如果两人离婚不离家,那么这个就有可能变成双方债务了。
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对外生活,债权人就能以表见代理的理由让已经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共同还钱,这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
这个规定分别在《民法典》的第172条和第1060条。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夫妻的家事代理权,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方以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内部之间的约定或者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的结合就让离婚不离家的两个人在民事责任上充满了风险。
首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是有替对方代理的权利,这种家事代理权是对夫妻双方都是生效的。
其次,双方离婚后,应该说家事代理权是终止的,但是由于双方存在离婚不离家的状态,这种家事代理权就有表见代理的可能。
如果把这个规定放在借钱的情形中看,离婚一方向债权人表示借一定数量的金钱用于夫妻生活,债权人一看双方依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遂答应借钱,这就构成了家事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最后,因为家事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形成的债权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这也就会演变成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如果对方人品不好,不知不觉就已经背负了很多债务。
除此之外,离婚不离家的两人还会遇到很多民事责任,在这里就不详细列举了。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新型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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